2012年4月17日 星期二

【生活法律常識】法官和檢察官有什麼不一樣?

【生活法律常識】法官和檢察官有什麼不一樣?

作者﹕臺灣執業律師 陳惠如

時常聽到「檢察官判某某有罪...」,或是「法官把某某給起訴了...」這樣的談話。現在當律師了,知道這樣的講法顯然是不正確的,不過說來可能見笑,回想起以往求學時光,我個人一直要到大學三年級才算終於搞清楚法官和檢察官有什麼不一樣?不都是官嘛!有什麼不一樣?不都是衙門裏面高高在上的那些人嘛!真有什麼不一樣?
在臺灣主要可分成「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三種類型,相信這樣的分法應該也容易理解。不論是那種類型的訴訟,都有起訴前和起訴後的區別,一個案子要起訴了才會進入法院,到了法院裏面訴訟才會有「原告」、「被告」和「法官」這三種角色。訴訟裏面的原告和被告基本上是對立的角色,那居中裁判的角色就是法官,所以說,若要問法官到那兒找?其實就在法院裏,一個訴訟案件裏面至少會有一名法官。

那麼檢察官又是誰?其實檢察官只會出現在刑事案件裏頭,檢察官其實就是國家負責偵查訴追犯罪的公務員,在起訴前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經偵查後認為有犯罪嫌疑的,那檢察官就會將犯罪嫌疑人起訴。

在臺灣,檢察官工作的地方是檢察署,或許是法院和檢察署建築往往毗鄰相連,所以有許多人其實是到檢察署但卻誤認自己是到了法院,接受檢察官訊問時也往往誤以為是法官在問案。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後,就會進入刑事的訴訟程序,這個時候案子一樣會進入法院,此時就會有法官來審理裁判。

那麼讀者或許要問,檢察官呢?這個時候檢察官就成了刑事訴訟程序裏面的原告,換言之,檢察官此時代表國家成為原告,而被檢察官起訴的犯罪嫌疑人就成為被告。除了有極少數由犯罪被害人自己起訴的刑事訴訟(稱自訴案件)以外,一般而言,大部分的刑事訴訟都是由檢察官擔任原告(稱公訴案件)。

所以說,只有法官才能會去判誰誰有罪的,法官負責起訴案件的審理裁判,會把誰誰給起訴的應該是檢察官不會是法官。不知道這樣子解釋有沒有讓讀者們比較明白?不過仍要再強調的是,檢察官是多數刑事訴訟案件裏的原告,在其他像是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或者是少數的刑事訴訟,原告可能都只是一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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